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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在沪青年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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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在沪青年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州在沪青年联谊会”,英译名为”Taizhou Youth Federation in Shanghai”。英文缩写:TYFS。
第二条 本会性质:台州在沪青年联谊会是由台州在沪各界青年代表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台州在沪优秀青年,通过创造性的活动,加强青年凝聚力,加速青年团队的融合奋进,提供广阔平台,发挥青年人的热情与聪明才智,集思广益,为台州青年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台州在沪青年联谊会的,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审批通过后,即取得本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委,由常委会推荐、协商产生的优秀青年代表出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
1.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委员有参加青年联谊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七条 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2.发挥各行业特色,共同完成联谊活动的工作任务,为社会进步与腾飞做出贡献; 
3.互助团结,维护青联的群体利益;相互关心,重视青联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除第一届由筹备组提出外,之后每届由上届常委会决定。
第十章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委会,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二至三次会议,会期由常委会决定,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常委会推选本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委会。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常委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听取和审核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执行情况;
4.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委和委员;
5.审议和批准本会设立的荣誉职务和名誉职务;
6.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特邀德高望重的老一辈台州籍专家和在沪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企业家会员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2.青年联谊会会员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台州在沪青年联谊会常委会通过后生效。章程若需修改须提交委员大会通过后方能成立。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台州在沪青年联谊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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