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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在沪人才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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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在沪人才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台州在沪人才联谊会,英文译名Taizhou Talents Sodality in Shanghai, 英文缩写:TTS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台州籍在沪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界人才及关心台州建设和发展的人士自愿组成的松散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倡导科学思想,加强学术交流,广结良才,互通信息,增进友谊,促进合作,广泛凝聚社会各方人士,并立志于提升在沪台州成员个人事业发展,生活品质;优化在沪台州人的群体形象;为台州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步与腾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发起单位为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促进台州经济和文化发展搭桥,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及各种信息。
第六条 以各行业为基础,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界之间信息交流和学术交流,参与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问题、重要政策的研究论证,提供咨询、培训服务。
第七条 不定期组织在沪科教文化卫生界人才到台州参观考察,洽谈科研合作项目,广泛凝聚社会各界人士,与台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建立长期而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八条 开展各项联谊活动,不断发展会员。
第九条 积极开展符合本会特点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申请加入联谊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联谊会规则。
2、在沪的台州籍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相关领域人才和关心家乡(台州)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其他人员。
3、热心于联谊会各项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活动程序
提出申请,经秘书处登记,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承认联谊会规则,执行联谊会各项决议,积极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发挥各行业特色,共同完成联谊活动的工作任务,为台州科教、经济、社会进步与腾飞做出贡献。
3、互助团结,维护联谊会的群体利益;相互关心,重视联谊会的各项工作。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理事会的当然理事,会员大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谊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规则。
2、讨论和决定联谊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3、审议联谊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4、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5、审议决定联谊会顾问。
6、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联谊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通过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联谊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是经过到会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会长提议,必须召开会长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会长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会长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长。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为非盈利组织,经费来源为:
(一)企业家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人事开支;
(二)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提供信息交流的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由会长会议审定,根据会员在本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标准由会长会议另行颁布。会费标准的变更由会长会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因故需终止时,须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发起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台州在沪人才联谊会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联谊会会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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