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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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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台州商会女企业家联谊会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台州商会女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台州籍在沪女企业家、女性高管等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是上海市台州商会的分支机 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商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组织商会的女企业家、女性高管、各行业女性优秀 人才等,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沪台两地、 其它省(市)及国际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的联络和合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作为上海市台州商会的分支机构,女企业家联谊会应成为其职能的有力补充,开展各种 针对女企业家、女性高管的服务。

(二) 加强同妇女组织的友好联系,举办各种报告会、讲座、沙龙和短期培训班,帮助会员提 高企业管理水平,解决女性在身心方面遇到的困惑。

(三) 关心会员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呼吁推动社会各界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排忧解困。

(四) 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化娱乐及参观学习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为台州籍在沪女企业家或台州在沪企业女性高管。

第六条本会会员是商会会员的,应报商会备案;自行发展的非商会会员,须按有关程序报商 会批准,办理会员入会手续。流程为提交书面申请,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并提交会长议事会审 议通过后,获得本会会员资格。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二)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完全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会长议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议事会召集。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如遇 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提前或延后召开,并报商会会长议事会批准同意。召开会员大 会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议事会成员;

(三)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事宜;

(五) 所有重大决议须报商会会长议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长议事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会长议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会长议事会成员由本会会员大会选举后,报商会会长议事会议批准。会长议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 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长议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会长 议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会长议事会的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决定需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调整或增补会长议事会成员,须报商会会长议事会批准;

(五) 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议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会长议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承担商会执行副会长职责,参与商会重大决策和工作,但需经商会会长议事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会轮值会长在副会长以上人选中产生,由会长提名,经会长议事会审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任期一年。轮值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全面主持本年度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年度内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 在会长授权下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会长议事会候选人增补建议人选;

(五) 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商会秘书处选拔, 经会长议事会议通过,并纳入商会秘书处人员编制。秘书处工作人员可自行聘免。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商会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等。根据本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 务范围,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日常办公开支;

(二) 组织有关活动的支出;

(三) 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

(四) 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本会不得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财务由商会统一管理,并由商会单独设账, 单独审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注销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一条本会若需注销,可由商会会长议事会作出决议,或由本会会长议事会作出决议后 报商会会长议事会批准。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理权归商会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海市社团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经2020年9月27日上海市台州商会女企业家联谊会第一届第一次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台州商会女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上海市台州商会会长议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 审议通过,并报商会会长议事会批准。


上海市台州商会女企业家联谊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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